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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齊某等4人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四被告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齊某原系青島海爾洗衣機有限公司事業部部長,后辭職到同行業某公司任副總經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張某均為海爾集團員工,其中張某某離職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職。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間,被告人齊某違反與海爾集團簽訂的保密協議,通過郵件形式,向同行業某公司非法透露海爾洗衣機重要生產數據,并在當年7月辭去海爾集團職務到上述某公司就職后,先后通過本案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張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過郵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爾洗衣機生產和采購環節重要商業數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數額不等的損失。
經鑒定,上述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人齊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372.39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2579.81萬元;被告人王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228.91萬元;被告人張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129.04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與他人共謀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被告人張某某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進行披露,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張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較輕,依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法院一審分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齊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王某、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齊某、張某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青島市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由于該案涉及商業秘密,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在未對商業秘密具體內容進行披露的情況下,將裁判文書依法予以公開。
相關刑事罪名: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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