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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何某在某廢品收購站賣廢品時,趁收購站工作人員不注意時將收購賬本上的數字更改,并從廢品收購站處多獲得人民幣1800元。后收購站老板發現后報案。
[評析]
被告人何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篡改賬本數字的方式取得收購站的1800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詐騙罪具有特定的行為方式: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致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財產權受到損害。 而盜竊罪則是以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可見,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是行為人最終取得財物的直接方式;二是財產損失是否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行為所致。另外還有一個簡單判明詐騙還是盜竊的方法:看財物脫離事主控制是否違背事主的意愿。如果不違背事主意愿,財物脫離事主是詐騙的結果,定詐騙罪;如果違背事主意愿的,財物脫離事主不是詐騙的結果,而是竊取或其他犯罪手段的結果,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或其他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趁廢品收購站工作人員不注意之機秘密篡改了賬本數字,從而多取得1800元人民幣,其獲得錢財的方式是通過秘密篡改賬本,并不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式 。另外,受害人收購站老板并未因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進行“自愿”地處分其財產,雙方也并沒有進行一定程序上的意思交流,而是受害人在對自己喪失財產的占有或控制關系毫不知情,對于多支付給何某的1800元人民幣是違背受害人的主觀意愿的,財物脫離受害人不是被告人何某詐騙的結果,而是其篡改賬本數字這一手段的結果。綜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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